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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校征兵工作经费使用,保障征兵工作站“人员、场地、经费、物资”四落实,确保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建省高等学校征兵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经费来源
省财政按照“我省各高等院校征集大学生士兵(仅指在校大学生和应届毕业生)每人2500元”的标准安排征兵工作奖励及补助经费,由高校用于开展征兵工作。征兵工作经费由校征兵工作站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二、经费主要用途和开支范围
(一)征兵工作站日常办公费用。
(二)组织兵役登记、宣传发动、初检初考、走访调查、新兵回访慰问,以及检查调研、协调工作等费用。
(三)直招士官工作费用。
(四)假期(指征兵期间的节假日、寒暑假)征兵工作站值班人员的相关补贴。
(五)被评为省、市、校征兵工作先进个人的单项奖励。
(六)入伍、退伍复学大学生住院的慰问费用及涉及征兵工作的其他开支。
二、经费使用办法
(一)开展征兵工作费用
1.校征兵工作站组织的兵役登记、宣传发动、初检初考、走访调查、新兵回访慰问,以及检查调研、协调工作等费用,凭发票实报实销。
2.校、院两级征兵工作站开展征兵工作宣传费,具体包括寄发录取通知书时的宣传材料制作、邮寄费用等;平时开展征兵工作活动的宣传材料、横幅、饮水供应以及征兵宣传教育竞赛活动的奖品奖励等费用。
3.校、院两级征兵工作站用于征兵工作的交通、住宿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值班、差旅补贴,具体标准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
4.假期(指征兵期间的节假日、寒暑假)各征兵工作站值班人员的补贴标准与学校值班人员标准相同。
5.各二级学院每年给予一定的征兵工作经费,具体数额根据上级部门下拔的经费额统筹安排;另外,根据上一年度各二级学院参军入伍人数(在校生、毕业生,不包括考录生)给予500元/人的工作经费奖励。
6.各二级学院要积极跟踪入伍、退伍复学大学生动态,要对因病住院的入伍、退伍复学大学生首次由校征兵工作站代表学校进行慰问,慰问金500元/次,慰问品采购不超过500元/次;对住院超过3个月的再由二级学院代表学校慰问,校级与二级学院累计慰问不得超过两次。
(二)开展国防教育费用
校学生处、校团委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宣传和拥军爱国等相关活动费用进行实报实销。如组织退伍老兵协会,定期召开座谈会,将经过部队锻炼过的退伍大学生发展为学校党群工作的咽喉,引导广大学生树立拥军爱国。
(三)征兵工作先进奖励
每年4月份进行征兵工作先进评选活动,评选上一年度在征兵工作中(含入伍、退伍复学工作)表现优异的先进工作者(申报表格见附表)并予以奖励,分配名额为每个二级学院不超过1名,机关不超过3名。奖励如下:
(1)获得省级征兵工作先进个人的奖励3000元/人;
(2)获得市级征兵工作先进个人的奖励2000元/人;
(3)获得校级征兵工作先进个人的奖励1500元/人;
(4)获得省、市、校级征兵工作先进的个人不予以重复奖励,只按获取的最高荣誉标准进行奖励。
征兵工作经费纳入校征兵工作站(学生处)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实报实销;涉及征兵工作人员的值班补贴以及先进奖励金需学生处和人事处共同审核后发放;以上各类经费均不含合作办学二级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