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管理、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及学院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和标本兼治、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格执纪、违纪必纠的原则,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全面落实。
第二条 责任内容:院党委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其具体责任内容是:
1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根据本院实际,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并搞好组织实施。
2 、坚持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管理、监督机制。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加强招待费、课时费及包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做到有约束、有监督、有检查、有处理,从源头上预防违纪违法事件的发生。
3 、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推荐、选拔、任免、调动和使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实行干部廉政年度考核、诫勉谈话及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在干部选拔、考察中,适时听取纪检部门的意见,凡廉政考核不合格或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的,不能提拔任用,以保持党员领导干部的纯洁性。
4 、强化党风廉政教育,把党风廉政教育纳入院党委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建立“大宣教”格局。加强“三个代表”、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的学习教育,不断探索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5 、做好廉洁自律工作。认真督促领导干部落实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开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及时纠正和解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不廉洁问题。
6 、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积极领导、认真组织和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对本院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及时组织查处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配合、支持上级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上级的处理决定。
7 、进一步纠正不正之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厅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院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搞好组织实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问题,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令行禁止,争创良好院风。
第三条 党委书记、院长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则。责任内容是:
1、负责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落实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各项要求。
2 、根据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组织制定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亲自动员部署,每年专题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
3 、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结合本院实际提出加强制度建设的治本措施,并监督各部门及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
4 、亲自批办信访举报案件,认真组织查处,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5 、严格要求自己,率先垂范,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政纪条规,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
6 、对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认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班子成员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教育,及时纠正和处理发现的不廉洁问题,。
第四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主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内容是:
1 、协助党政正职抓好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对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各项任务,在责任范围内要具体指导,亲自组织,抓好落实。
2 、亲自参加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并对分管部门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纠正。
3 、对分管部门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同时,按照廉洁自律的各项要求,严格教育和约束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4 、组织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不正之风。对发生在分管部门的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不正之风问题,不遮掩、不护短,及时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5 、积极参加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自身廉洁从政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纪检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履行监督、惩处、教育、保护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