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顶线上棋牌平台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2018年12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闽委办发[2014]33号),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委组通[2015]32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公办高校处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意见(试行)(闽委教组[2017]1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是指我校教职工因旅游、探亲、定居、继承财产等私人事务而出国(境)的行为,所需费用个人自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第二章 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
第三条 以下人员需按本规定实行登记备案:
(一)在职副处级以上干部 ,高级职称人员,离退休厅级干部;
(二)涉及国家安全、行业机密、国有资产安全的人员;学校研究认定的国家工作人员配偶(或子女),自愿放弃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身份,因法律等原因无法办理注销手续的人员;学校研究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等。
第四条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信息。
第五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教职工的登记备案工作,按规定做好登记备案人员的登记、汇总、变更、增加和撤销工作。
第三章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
第六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或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应按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职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按福建省委组织部《关于厅局级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校副职领导(正处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二)在职副处级干部、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或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后,经过人事处、纪检监察审计处提出政审意见,由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登记备案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因私事出国(境)手续:
(一)不符合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范围的。
(二)纪检监察部门、政法部门立案审查未做出结论的。
(三)在涉密岗位工作未过解密期的。
(四)单位自行组团出国(境)旅游的。
(五)请假手续和保留党籍手续不够完整、填写不规范的。
(六)其他不符合因私事出国(境)条件的。
第四章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管理
第八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证件实行集中保管、分级管理。需要集中保管的因私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学校副职以上领导因私事出国(境)证件按上级规定管理。在职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离、退休厅级干部、其他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由人事处统一保管。人事处应安排专人、专柜进行集中管理,负责证件保管的人员应对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第九条 登记备案人员在办妥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后,要按规定报备并上交证件。学校副职以上领导向省教育厅人事处报备,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离、退休厅级干部、其他登记备案人员向人事处报备。登记备案人员领取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7天内将证件交到人事处;已同时办理因私事出国(境)审批手续并获准出国(境)的,向人事处报备后可延迟至回国(境)后10天内上交证件。
第十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领取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应有明确的出国(境)计划,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到人事处领取证件。证件已集中保管的登记备案人员,经批准因私事出国(境)的,可于出国(境)前15天内到人事处领取证件。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人员在回国(境)后10天内,应将所持因私事出国(境)证件交由人事处集中保管。人事处每年要对证件上缴情况进行统一核实。
第十二条 人事处负责及时到出入境管理部门拷贝全校备案人员的证件信息,以便及时掌握备案人员的持证和因私事出国(境)情况。
第十三条 因私证件丢失的,个人应向人事处提交情况说明,并及时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作废手续。
第五章 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
第十四条 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如需借用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复印件或开具在职证明、收入证明等,由个人持部门同意函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实行报告登记制度,非登记备案的在职教职工、退休党员教职工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人事处报告并登记。出国(境)人员在境外应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第六章 因私事出国(境)责任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出现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私自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未按规定上交因私事出国(境)证件,不履行正常报批手续擅自出国(境),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事出国(境)行程、日期,瞒报因私事出国(境)等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登记报备人员拒不将个人所持的因私事出国(境)证件提交人事处集中保管的,学校将按规定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其证件予以作废,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集中保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登记备案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导致漏管失控的,应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非登记备案的在职教职工、退休党员教职工未按规定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或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已经审批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因其他私事需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需按规定程序向学校人事处申报。未经审批前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视同未经审批出国(境)。
第二十条 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列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内容。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及责任追究,定期或不定期对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因私事出国(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党员教职工,应向所在部门党组织递交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到党工部办理有关手续,党工部提出办理意见。党员教职工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要按规定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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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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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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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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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去国家(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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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 时 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使用何种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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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履行请假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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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申请 |
办理证件 |
□首次申领 □补发 □失效重新申领 |
领用证件 |
□换发 □变更加注 □办理签注 |
本人承诺 |
以上所填报的信息完全属实。本人将在出国(境)期间,严格遵守各项外事纪律,严格按照审批的国(境)外停留时间出入境,出国(境)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若为登记备案人员需承诺在出国(境)返回10天内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交人事处集中保管。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
所在部门 意 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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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职能部门联合政审意见 |
人事处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纪检监察审计处意见:(登记备案人员需审批) 年 月 日 |
党工部意见:(半年以上需审批) 年 月 日 |
校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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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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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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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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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件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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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型 |
□首次申领 □补发 □失效重新申领 |
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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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意 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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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职能部门联合政审意见 |
人事处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纪检监察审计处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校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证件保管部门意见 |
职工 (号码: ,签发日期: ,有效期至: )已于 年 月 日交我处集中保管。 经办人: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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